记者仇子明或许怎么也想不到,因为自己的三篇调查性报道,从而上演了一场现实版的“潜伏”。日前,据《南方都市报》报道,《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为报道上市公司凯恩股份(002012)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股份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目前,被通缉的记者四处求援,工作陷入停滞。而在昨日,此事件通过互联网被广为传播,引发各方热议。“我们坚持对仇子明的罪名控告”,事件的当事方——凯恩股份董秘田智强昨日通过媒体强硬表态。而事件的来龙去脉究竟如何?昨日下午,记者通过多方采访,力求还原事件真相。
事件起因:凯恩股份被指严重违规
2010年6月5日《经济观察报》发表记者仇子明的署名文章——《凯恩股份改制偷天换日 证监局已展开调查》。文章报道了“当年凯恩集团改制时,政府文件被有意篡改,致使国有资产被严重贱卖。而上市公司的资产也有被侵吞的嫌疑,其实际控制人王白浪,自今年1月开始大幅减持凯恩股份股票,截止报道日,套取现金近2亿元”等大量内幕消息。
这一文章的刊发引起了轩然大波,凯恩股份于6月7日停牌,并于当日晚间发布澄清公告,公告中否认了仇子明上述文章中的三段文字,表示保留对制造和散布公司不实传闻的机构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称“凯恩股份至今未收到浙江证监局对公司进行调查的通知。凯恩集团有限公司改制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在当地政府部门主导下依法完成的。公司收购浙江凯丰纸业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并及时进行了信息披露。”
就在舆论各方以为事件本已告一段落的时候,6月22日前后,仇子明再次对凯恩股份采写了调查性报道《凯恩股份再调查:隐瞒的关联交易》、《凯恩股份电池业务前景不明 巨额关联交易价值几何》。报道称,凯恩股份涉及到的凯丰纸业收购,以及另外两宗对浙江亨宝德纸业的收购行为中,均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嫌疑。
此后,有消息称,凯恩股份实际控制人王白浪曾找到《经济观察报》驻华东区采编负责人,试图危机公关,但遭到拒绝。而仇子明更是在自己的微博中大胆披露:“公司(凯恩股份)贿赂我5位数以上的钞票,我不要;公司贿赂我一台笔记本电脑,我不要。公司行贿我本人未遂,变相行贿我的报社,6位数以上的广告费差点谈妥,但我的编辑和部门领导不同意,多方斡旋,最终宁可不要广告费,也把稿子发了。”
而在7月27日,仇子明被通缉一事最终引发舆论的极大关注。记者获知,针对仇子明的通缉令于2010年7月23日由遂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签发:“2008年以来,该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及公开散发传单,诋毁某公司,严重影响该公司生产经营,其行为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名。”
争执焦点:三方面报道是否失实
事实上,财经新闻媒体对于上市公司一直发挥着较强的舆论监督作用。而为什么凯恩股份会对仇子明进行控告呢?据悉,主要涉及仇子明《凯恩股份改制偷天换日 证监局已展开调查》报道中的三个方面。
第一,是仇子明在上述报道中所指的“据本报从浙江证监局了解到,证监局和有关政府部门已经开始对凯恩股份和其大股东凯恩集团涉及到的改制问题、土地转让问题以及上市公司资产转让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 第二,“这家2004年就顺利上市的企业,在这次改制的过程中,竟然是按照净资产提留、剥离后净资产作为底价,而且还被玩了这种巧妙的文字游戏,可以说是达到了偷天换日的目的”,“一位曾与王白浪有过商业合作的杭州某企业高层对此表示:王白浪玩弄‘15%’和‘85%’的文字,使得凯恩股份涉嫌在招股说明书中篡改政府文件,构成欺诈上市”。 第三,“在凯恩股份收购控股子公司浙江凯丰纸业有限公司股权的过程中,凯恩集团有限公司涉嫌侵吞上市公司资产。” 对此,凯恩股份在6月8日的澄清公告中予以全部否认。
各方态度:
凯恩股份:拒绝回答一切问题
在获知此消息后,记者第一时间致电凯恩股份董秘田智强期望了解更多情况。不过其手机已经处于关机状态,而该公司董秘办电话亦处于长时间忙线状态中。时至昨日下午,记者辗转联系到凯恩股份董秘办相关人士,没想到得知记者身份后,该人士感叹到:“今天已经来了很多记者了。电话一直没停过”。不过,对于《经济观察报》报道中涉及公司违规上市以及上市后发生内幕交易等种种问题,该人士并不愿直接回答,而让记者发去传真后做书面回复。不过在记者的一再追问下,该人士表示:“并不是上市公司向公安局报的案,而是大股东凯恩集团的行为”,并表示公司已经于6月22日通过深交所发布了澄清公告。
不过,在上述的澄清公告中,记者却发现一点:“就近期有人利用网络媒体对本公司和凯恩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恶意诽谤、 诬陷的违法犯罪行为,凯恩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遂昌县公安局已于2010年5月20日正式立案侦查。” 值得注意的是,从公告看,经济观察报的文章是6月份,而公安机关立案是在5月份。
《经济观察报》:应该“零容忍”
昨日下午,仇子明所属的《经济观察报》发表申明称:“本报记者仇子明因对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常新闻报道而被网上通缉,本报深感震惊,对记者仇子明及其家属的状况深感担忧。作为负责任的媒体,本报一向秉持理性、建设性的报道理念,我们相信客观公正的报道原则应为仇子明和所有记者所遵循;在报道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和记者多次受到利诱、威胁。对于有人试图借助公权力压制舆论监督,威胁新闻工作者人身安全,我们表示强烈谴责;本报正在向国家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等机构申诉,反映相关情况,并呼吁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采取维权行动,维护新闻工作者的正当采访和报道权,保护新闻工作者的人身安全……”
而《经济观察报》副总编辑王胜忠表示,此事件是上市公司对公众知情权的践踏,是对新闻报道的不尊重。王胜忠称,凯恩股份没有就记者采写的报道与报社或上海记者站负责人直接沟通,要么恐吓记者,要么想危机公关“摆平”报社,最终直接通过公安机关通缉记者,这是对公权力的滥用,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严重践踏,社会应对打击报复记者事件“零容忍”。王胜忠还表示,媒体记者代表了公众利益,《经济观察报》一向敬畏手中“公众知情权”的公权力,不敢滥用。仇子明针对凯恩股份的报道采访扎实,证据充分。如果经济观察报记者在新闻采访原则下的工作,都会遭到打击报复,可见凯恩股份在当地是如何一手遮天,不尊重基本社会规则。王胜忠呼吁上市公司监管部门介入此事,查清凯恩股份存在的问题,还原事实真相。
当地证监局:具体情况正在核实
对于《经济观察报》报道的凯恩股份的一系列涉嫌违规事件,浙江省证监局主管宣传的王姓负责人昨日下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昨日已经得知丽水当地警方通缉仇子明一事,目前正在进一步了解和核实中。不过,该人士亦强调称,在此之前浙江省证监局在日常调查中均未发现凯恩股份有任何违规的行为,而对于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报道内容的真实度有多高,现在不便发表任何评论,并表示到目前为止,浙江证监局还未对凯恩股份进行立案调查。
当地公安局:通缉仇子明有法可依
记者昨日下午在联系遂昌县公安局宣传处温姓负责人未果后,通过多种渠道与遂昌县公安局相关人士取得了联系。该人士表示,仇子明确实因为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而被网上通缉,但仇子明仅仅只是涉嫌该罪名,而任何涉嫌有罪的嫌疑人在没有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都可称作嫌疑人,该人士表示,公安机关办理此案符合法律程序,他们会对此事给公众一个交代。
法律人士:立案本不合法
在获知该事件后,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对本报记者表示,当地公安机关在立案程序上存在问题,“最大的问题在于该立案是否恰当”。宋一欣表示,“而我看来,公安机关根本就不应该对此事件进行立案。”宋一欣还表示,对新闻记者的新闻报道,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是捏造事实,一般情况下记者作为新闻监督的职务行为,公安机关并不能对其进行立案。
此外,宋一欣表示,若仇子明文章所述属实,则凯恩股份及实际控制人王白浪可能涉嫌欺诈上市、虚假陈述、违规关联交易、侵占公司利益等。对此,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中国证监会,应尽快进入立案稽查阶段,保护证人,并尽快作出结论,如有触犯刑律,应提起刑事诉讼。如中国证监会对凯恩股份作出行政处罚的话,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也许,浙江丽水市遂昌县警方立案程序无误,但这一立案本身就是欠妥的、不慎重的。对揭弊记者先告恶状,必要时,应对告恶状者以诬陷罪待之,对不当立案者进行行政问责,仇子明亦可对其提起民事索赔。
而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通缉是公安机关针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在一定范围内通令将其缉拿归案的措施。遂昌县公安局在对《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进行网上通缉之前,未对记者本人及报社发稿编辑及审稿负责人进行过任何调查,在对报道的真实性及报道目的均不了解的情况下,即对记者实施网上通缉,完全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纯属滥用职权。此外,《经济观察报》所报道的凯恩股份实际控制人王白浪涉嫌在凯恩集团改制过程中涉嫌侵吞国资、侵占国有土地、将上市公司资产洗钱至个人腰包等问题,已经涉嫌经济犯罪,公安机关理应立案侦察。遂昌县公安局通缉记者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和滥权,上级公安机关及当地党委、政府理应进行调查。
相关链接:
仇子明微博获爆发式关注
尽管此事件的当事方仇子明因担心人身安全而“潜伏”起来,不过其也通过不断更新的微博,向外界透露自己的观点。7月27日晚,仇子明通过其微博表示,“我知道我会被锁定IP,但我发完这条微博就换地方了。之所以出来说话,就是我不怕,我所报道的都是事实”。他同时称:“公司找人行贿我未遂。我的消息也很灵通,公安局刚通缉我,我就知情了,我是潜伏,不是潜逃。”而在28日凌晨,仇子明再次发表微博称:“我正在某地隐居,悠闲地抽着烟,为人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遂昌公安局,有本事就抓到我。”另一方面,当此事件通过新浪微博发表后,点击量和转发次数出现爆发式增长。截至昨日20时,仇子明在新浪上的微博已经已经获得了7800人的关注,其中包括知名媒体人士闾丘露薇、唐师曾等。而仇子明在28日凌晨发表的“我知道我会被锁定IP,但我发完这条微博就换地方了……”的微博,转发量接近8000次,评论人数也达到了1300条。而在此事件发生前,仇子明微博的转发量通常维持在120次左右。
网评称舆论监督“遭到通缉”
昨日。著名的网络评论人五岳散人发表了题为“遭到通缉的舆论监督”的文章。文中指出“当一级政府机构不但不保证记者采访的权利,反而因为某些原因动用手中强力的、貌似合法的权利对其进行打压之时,记者的安全也就岌岌可危了。米兰昆德拉说过:记者的权利就是提问。记者的这个权利背后,其实是现代社会所必须拥有的舆论监督的权利,这个权利并非是自上而下赋予的,而是由民众的最基本知情权所赋予的,这是天然合理、合法的权利”。“这并非是对于一个记者的通缉,而是对于舆论监督的一次通缉,如果此事继续发展下去而令其得逞,关在拘留所中且将来站在被告席上的,就不是一个记者,而是舆论监督本身被审判。”
经济观察报严正声明
本报获知,本报记者仇子明被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为名,列为刑拘在逃人员,进行网上通缉。针对此事件,本报现发表声明如下:
一、本报记者仇子明因对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正常新闻报道而被网上通缉,本报深感震惊,对记者仇子明及其家属的状况深感担忧。作为负责任的媒体,本报一向秉持理性、建设性的报道理念,我们相信客观公正的报道原则应为仇子明和所有记者所遵循; 二、作为公众公司,凯恩股份负有准确、完整和充分信息披露的义务,公众享有知情权,媒体有合法正当的舆论监督权力。在报道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和记者多次受到利诱、威胁。对于有人试图借助公权力压制舆论监督,威胁新闻工作者人身安全,我们表示强烈谴责; 三、当地公安机关作为掌握公权力的机构,应该审慎合法行使公权力,维护公民权利; 四、本报正在向国家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等机构申诉,反映相关情况,并呼吁新闻出版署、中国记协采取维权行动,维护新闻工作者的正当采访和报道权,保护新闻工作者的人身安全; 五、本报感谢公众和媒体同仁对本报和本报记者的关心和支持,并将利用一切合法手段捍卫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正当采访报道权,共同维护良好的舆论监督环境。 经济观察报社 2010年7月28日
遂昌公安局撤销对经观记者刑拘 并赔礼道歉
浙江在线记者独家从丽水市公安局权威渠道获悉,7月29日上午,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责令遂昌县公安局依法撤销2010年7月23日对《经济观察报》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决定。
2010年7月28日,网上一篇“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交易内部遭全国通缉”的报道引起省、市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在浙江省公安厅的指导下,丽水市公安局组织有关专家连夜对该案的有关证据和办案程序进行审核。
经调查核实,2010年5月初以来,网上连续出现“揭黑:中国国企第一贪——用89万侵吞6亿国有资产”等文章,凯恩集团以商业信誉被损害为由强烈要求遂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遂昌县公安局于2010年5月20日立案侦查。遂昌县公安局在调查中又发现,《经济观察报》仇子明在有关媒体连续发表“凯恩股份‘偷天换日’谜团”、“凯恩股份再调查:隐瞒的关联交易”、“凯恩股份电池业务前景不明巨额关联交易价值几何”、“新华资金被忽悠4700万元接凯恩股份‘飞刀’”等4篇文章。根据仇子明公开发表文章的内容,遂昌县公安局认定仇子明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并于2010年7月23日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仇子明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
丽水市公安局调查核实后认定:遂昌县公安局目前对仇子明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责令遂昌县公安局立即撤销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并向其本人赔礼道歉。遂昌县公安局于2010年7月29日上午10时,撤销了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同时,丽水市公安局将对该案件办理情况作进一步的调查,并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法律、相关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在查明情况后,严格依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