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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司解引关注 准新人上演\"户主\"争夺战
http://www.ttpaihang.com   2011-08-30   甘肃日报

 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婚姻法解释(三)》正式施行。

  该司法解释针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多发性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多项制度革新,规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除非书面约定,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还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

  新司解一公布,涉及房产分割等热点问题,立即引起了社会各方极大的关注和热议。

  “户主”争夺战开演

  新司解打懵了朱女士,但却打“醒”了很多准备结婚和已经结婚的女人。

  8月18日,在兰州焦家湾租住的王淼急忙叫停一辆出租车,她要去未婚夫家里协商一件“大事”。今年已经29岁的王淼在一家航空售票公司就职,她和未婚夫蒋俊军打算年底结婚。

  购房、装修、添置家具,一切按部就班进行时,新司解的出台和南京离婚案的新闻让王淼坐不住了。

  王淼的婚房,恰恰是蒋俊军父母出资购买的,户主自然是蒋俊军。

  和身边诸多好友商量后,王淼觉得这事很“可怕”!“这房子的确是他家人出资购买的,可是家具、装修都是我们家置办的,按新司解,以后如果婚姻出了问题,我不但什么都没有,还要搭进去10多万元的装修!”

  走进未婚夫家的时候,男友黑着脸,一声不吭。蒋俊军有他的苦衷,他说:“房价这么高,为了这套房子,我父母拿出全部积蓄,还向亲戚借了数十万元。我当然应该是户主,为啥还没结婚就琢磨着离婚的时候如何瓜分财产?”“我哪说要离婚了?既然都想好好过日子,我当户主有什么不妥?”王淼毫不示弱。“别和我谈这事,真烦!”蒋俊军撂下一句话,扭头不再搭理对方。

  为这事闹腾几天后,蒋俊军的父亲说话了,“这样好不好,房本上写成你俩的名字。”

  一阵沉默,双方默认了这个折中的办法。

  其实,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类似这样争夺“户主”身份的人不在少数。家住大砂坪怡景新苑小区的桑女士告诉记者,她是2008年结婚的,当时房子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户主是她丈夫。自从知道婚姻法新司解后,她就向丈夫提出了共同拥有房产的想法。“他肯定心里不悦,但没办法,这事不能马虎。”

  李毅家在临洮,2008年结婚。“当时,我老丈人有一套旧房子,就让我们结婚了。2009年,他把这套房子过户给我媳妇。照新的司法解释,我就和这房子没啥关系了?”“我每天辛苦跑车赚钱,养活一家人,房子却不是我的?原本住老人的房子就气短,现在好了,房子干脆和我没关系了,我能想通吗?”

  李毅表示,他目前虽然没有要求对于房产细化,但是以后要尝试沟通一番,“最起码把我的名字也写进去啊。”

  中年人的“烦恼”

  面对《婚姻法》司解(三),一些中年女士开始烦恼起来。

  刘志美在雁滩一个不锈钢加工厂打杂,一个月拿900多元的工资,她将全部精力都放在了照顾家庭上。她说,在他们年轻的时候,人们根本没有财产观念。户口本、房本子、一些重要资产上都写丈夫的名字。“丈夫是一家之主,理所应当写他的名字,但大家心里都明白,写谁的名字都是这个家的。”“现在好了,房本上是老公的名字,我又没证据证明是我们共同出资的,你说真有啥事可咋办?”

  她介绍说,“在我身边,我们这个年龄段的女人,离婚的主要原因是老公有了外遇。以前,老公有了外遇,我们还能以“离婚”为由吓唬吓唬他,现在,如果丈夫真的有外遇,除了忍着,我还没辙了。这种规定让我很没有安全感和归属感。”

  持同样观点的还有公务员罗女士。她表示:“新司法解释保护了个人财产权益,但是有没有考虑到,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的弱势地位?如果婚前房子是男方的名字,婚后两个人一起生活这么多年,包括房产在内的重要财产都放在一起用,最后写着谁的名字就是谁的,这太不公平了。据说离婚时男方会给女方一定的补偿,但那点补偿能让我买到住房吗?”“谁都不想去离婚,可万一离婚了,不就卷铺盖走人了吗?”刘志美一脸惶恐地说道。

  除了中年妇女,“烦恼”的还有那些生了女儿的“准丈母娘”们。

  原本,在男女双方婚姻事业里,男方一直属于潜意识里购房置业的不二人选,但是,司法解释(三)的出台,让一些“丈母娘”改变了观念。唐圆圆2007年大学毕业后在兰州某事业单位上班,收入稳定,今年7月已经确定婚期。“原来说好了,我们家装修,再陪嫁一辆汽车。但现在我家人改变主意了,要求房子我们买,装修由男方负责。”“比起装修买车,购房的支出大了很多,但是家里人感觉这样心里踏实。就算婚姻发生什么意外,至少我女儿不会没房住。”唐圆圆的母亲表示,司法解释(三)的出台让她坚定了给女儿陪嫁一套房子的决心。

  有房一族的“幸福”

  对于司法解释(三)持异议的声音更多来自财产的弱势一方,而房屋持有人,则对新司解极力赞成。

  正在准备结婚的翟永谈起新司解来,一脸的赞成,他说,我爷爷是工人,我爸爸也是工人,为让我这个家里唯一的大学生体面地结婚,为了让我没有还贷的压力,家里拿出了三代人辛苦的积蓄,按原来的法律,如果我的婚姻失败了,伤的不只是我的感情,损失的还有我爷、我爸的辛苦。“现在都说女人是弱势,我感觉我们才是弱势,我的朋友们,家庭条件差一点的,先是结不起婚,后是离不起婚,更多的感觉婚姻像交易,现在,谈婚论嫁,感觉轻松了很多。”

  不可否认,一直以来,以财产作为择偶标准的人不在少数,更有甚者,以婚姻为赌,获取另一方的财产,这样的婚姻一旦破裂,财产拥有方不但失去了婚姻还将失去财产,伤害更大。所以,财产拥有方,特别是女性财产拥有方对新司解更是极力赞成。

  王丽女士在兰州经营烟酒生意十多年,后又在上海从事物流行业,她说:“我有一次失败的婚姻,财产被分去了一半,所以,再谈婚姻,总担心对方是冲着财产来的,新司解下,我将不会有这方面的担心。表面看,新司解保护了某一方的财产,实质看,它也是在保护最真诚的感情。”

  婚姻家庭的平衡幸福最重要

  相对于有房族与无房族的激烈争论,法律人士更中立与客观一些。

  业内人士表示,高房价和高离婚率并存是现状、是事实。所以,《婚姻法解释(三)》的一些条款正是为了均衡保护结婚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可能没有考虑到以后子女婚姻解体的情况。父母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父母的利益。故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比较合情合理;而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也更符合实际情况。这些规定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结婚的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相对来说也比较公平。

  同时,法律人士表示,人们大可不必因为司法解释(三)的出台而感到惊慌,“法律是不断完善的,关于婚姻财产的讨论远未终止,无论是法律条款下还是道德伦理下,维系婚姻家庭的平衡与幸福才最重要。法律是刚性的,人却是弹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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