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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集体向死者下跪
http://www.ttpaihang.com   2012-05-03   华商报

  灵堂前,一位中年男子痛哭流涕念着追悼词,两旁站着戴白花的年轻男女。念毕,中年男子和两旁站立者一起向灵堂下跪磕头。近日,网友上传一段视频称,横山县一家医院因治死病人,院长披麻戴孝带领全体医护人员集体作检讨。

  当地传言,由于死者家在当地很有势力,医院只得被迫接受苛刻条件,然而,医护人员的集体下跪并未换来谅解,涉事医院至今仍没有正常营业。

  事情缘起一家5口中毒洗胃,老人胃穿孔

  横山县百信医院内,空荡荡的大楼里一片漆黑,只有零星几人留守。“最近停业着呢,过段时间再来吧。”偶尔有人进入要看病,都被劝走。从3月底,这家民营医院一直处于停业状态。

  医院停业原因要从今年3月8日说起,当日下午,一家5口因食物中毒被送至该医院,对病人进行洗胃治疗中,其他人病情都有所减轻,唯独其中一位七旬的男性病人闫某病情加重,随后闫某被转到榆林市某医院继续治疗,深夜经抢救无效身亡。经查,老人直接死因是胃穿孔。

  该医院一位医生说,病人突然身亡,家属情绪激动难以接受,认为医院洗胃措施不当导致老人死亡。尽管医院提出了经济赔偿方案,但多次协商未果,迫于多方压力,医院只好关门停业。

  医护人员集体下跪“忏悔、检讨”

  “闫家过去一直很信任我,但我愧对闫家,他们把五口人的生命交给我,我们在行医过程中导致您大面积胃穿孔,造成我终身的遗憾……”一中年男子边流泪边念稿件,语气极为悲痛。

  近日,百信医院院长带领医护人员集体下跪的视频在网上迅速传播,这段长3分22秒的视频里,院长安亚宏痛哭流涕,带领40多名医生护士向灵堂下跪磕头,恳请死者家属谅解。

  昨日,当时参加追悼仪式的一位医护人员高斌(化名)告诉记者,家属提出医院人员在灵堂前致歉忏悔,院方被迫应允。3月16日这天,闫家召开追悼会,一大早,安亚宏和40多名医护人员赶赴闫家大院吊唁。

  高斌说,虽然至今仍无证据表明医院存在过错,但闫家在横山县势力强大,医院根本惹不起。“我们胸前都佩戴白花,分立灵堂两侧,安院长则在对方要求下,涕泪交加向死者家属还有在场宾客忏悔、检讨。然后,闫家人让我们全体下跪磕头。

  “安院长对着死者磕了3次头,准备站起来,可家属立马将他按住踢了一脚,让继续磕头。”高斌说,看到此景,心中一阵酸楚。“这已不是正常表达对死者的尊重了。”高斌说,医院的人进闫家大院时,禁止从正门入。“宾客全部从正门进,唯独让我们后门进、后门出,家属觉得我们晦气。”

  传言四起榆林医疗界人士愤慨

  医护人员集体下跪事件在榆林市医疗界迅速传开。

  “无论医院是否有责任,应走正常的处理程序,为什么要这样糟蹋人?”一家医院的医生说,逼迫医院停业,医护人员下跪的做法侮辱人格尊严。“凭什么要求医院关门停业,卫生管理部门也没做出决定。”榆林市医疗界人士表示难以接受。

  网帖视频发出后,引发网友激烈辩论。有网友表示,百信医院口碑还不错,医院发生医疗事故是难免的,家属的做法太过分,也有网友反驳认为医院技术不精治死病人,就应该承担责任。

  记者走访中,了解到闫某之子闫某某系一集团销售公司副总经理,闫家在当地经济条件很好。当地群众普遍认为,涉事医院之所以就范,就是惧怕闫家的势力,不敢与其抗争。昨日,记者多次联系医院院长安亚宏,电话里他情绪低落,说希望能和对方尽快解决,能让医院开门营业,不过政府部门还没有给予明确说法。

  死者家属要求停业仨月 违约赔300万

  “我们和医院之间是正常协商,不存在胁迫。”昨日,记者见到闫某之子闫某某。他表示,父亲离世,家人精神上遭遇很大挫折,出事医院应该承担一定责任。据他讲,父亲出事后,家人没有接受医院的经济赔偿方案。闫家提出了医院停业整顿的方案,医院停止营业三个月,停业期间医护人员反思过失,重新培训学习,如果违约开业,将赔付300万元。

  “医院同意并签下协议,没想到4月百信医院一度又悄悄开门,我们感到很气愤,一度用锁子锁住了医院大门……”闫某某表示,横山政府部门介入后也认为既然签订协议,就应该履行。双方善后事宜目前还在协商。“医院当初既然答应条件,如果违约就应该给300万元,这钱我们也不要,会捐给慈善机构。”

  闫家人称,网上说的部分情节并不真实。遗体告别仪式上,不存在逼迫下跪,是医护人员主动下跪的,以表愧疚和歉意。虽然还没鉴定是否是医疗事故,但父亲死亡和医院治疗有密切关系,关门停止营业是其自主行为。“当初如果他们觉得条件不合适,也不会在医院停业协议上签字。”

  对此,医院院长不愿表态,多名员工说迫于对方势力大,没办法当初为应付局面被迫签的。

  法律人士协议是否有效,有待商榷

  闫家和医院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昨日,记者采访多位法律界人士。据分析介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中,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消。虽然医院和闫家签订停业整顿的书面协议,但是医院停业是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来决定的;而且闫家提出300万元赔偿,由于死者没有做事故鉴定,赔付也没有标准依据。该协议是否有效仍然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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