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9日)联合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其中规定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司法解释今天开始正式实施。
两高出司法解释惩治网络谣言
司法解释一至三条分别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入罪标准、公诉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你诽谤的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就认定为犯罪;行为人实施诽谤,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不论网帖内容被点击和转发的次数是多少,就构成诽谤罪。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是依法行使宪法规定的监督权的体现。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孙军工:即使检举、揭发的内容部分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动用刑罚手段,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一些专门从事造谣、炒作、“删帖”等活动的所谓“网络公关公司”、“策划营销组织”及“网络推手”。司法解释明确,两种行为属于利用互联网络非法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刘静坤:他们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也就是受人之托,有偿地为他人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另外一种情形是,他明知道是虚假的信息,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的服务。
依据解释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将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五倍入罪数额,将被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新华社昨天就此发表评论《拉起网络世界的法律“高压线”》。评论指出:传播效果越强,信息发布责任就越大。最新司法解释不仅能为当前认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等犯罪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又为公民在网络世界设置了行为底线。网络谣言止于法治,止于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但也必须看到,刑罚是“最后的手段”,动用刑罚定要慎重。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枉不纵,不私不盲,以保障公民正当的言论表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