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6日,这名在网上“自学成才”的女黑客被抓时,办案民警在她的电脑里发现含有“四大件”(姓名、卡号、身份证号、预留手机号)的银行卡信息50多万条。令民警惊讶的是,曾某仪已一年没出门没洗澡,每天网上找“料”超过20小时。
据调查,起初她只是做借贷宝,后来,结识了一帮网上盗刷银行卡的人。于是她通过疯狂地加QQ群,到处搜索银行卡信息,再把这些信息卖给专门盗刷银行卡的人。
办案民警介绍,这种犯罪方式只要知道姓名、卡号、有效期、卡背后三位安全码,以及手机验证码就可以盗刷,获取验证码成为整个环节的关键。不法分子就通过手机木马套取验证码。不法分子通过“猫池”或伪基站大量发送木马链接短信,一旦有人点击安装,手机验证码通过后台发到不法分子处,而受害人浑然不知。(来源:网易新闻)
实施犯罪最“敬业”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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